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570.1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劳动关系情况。
被告主张其于2018年3月19日入职原告,2019年7月1日离职,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岗位为莫桑钻打磨工。原告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金额从1,000多元至10,000多元不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向被告转款系因将账户交由案外人徐永帅使用,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徐永帅系夫妻关系,徐永帅将首饰加工发包给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喜荟首饰加工厂。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是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喜荟首饰加工厂。
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成立,,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经...(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