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古镇支行)与被告董**、李*、中山市丽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古镇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董**、李*、丽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古镇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董**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k201**********857);2.董**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12日止分别为5600.83元、26.61元;从2019年9月4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3.董**偿付中国银行古镇支行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58000元;4.中国银行古镇支行对处置董**提供的抵押房产(广东省中山市**********************)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本文书还有4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