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张**、张**、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杨**,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后变更诉请为:依法确认原告对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房屋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阮**夫妻生育二女一子,大女儿张冬琴、次女儿张**、儿子张**。原告张**与三被告张**、阮**、张**因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的一间房屋不动产权归属事宜发生纠纷(当时批建房屋时张冬琴已出嫁,未在本户申报,该房屋没有份额),现原告张**请求法院依法对其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分割,确认原告对上述房...(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