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陈**、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陈**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共同申请审批建造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层半的不动产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原告对原被告共同申请审批建造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层半的不动产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一家人,被告陈**、陈**、陈**分别是原告的父母和姐姐,原被告共同申请审批建造了位于台州市路桥区的不动产,有原被告共同申请的建房审批表可以为凭。房屋建造成...(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