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孙**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3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80000元,当时因被告没有银行卡,二原告应被告要求将该借款转至被告儿子王*祥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为二原告出具了借条,保证两年内还清。上述借款在到期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完全属实,当时借款人是王*祥并不是被告。2016年9月13日是王*祥出具的借条,并不是被告,2017年3月7日被告代王*祥还款...(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