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与被上诉人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杨*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沈阳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沈阳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献县恒基建筑器材租赁站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尚有部分租赁物还在上诉人沈阳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使用,物资租赁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沈阳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51750.8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沈阳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租金还有不到27000元三、假使,案涉《物资租赁合同》解除,未返还...(本文书还有4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