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1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7日被告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资金临时周*。被告收到现金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承诺分三次偿还借款。借条写明:“2019年3月20日前向于**归还20000元:2019年4月20日前向于**归还20000元:2019年5月20日前向于**归还2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只偿还15900元,此后就一拖再拖,没有偿还其他借款。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拖至今。总之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在被告资金...(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