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诉被告首山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山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被告首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要么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晚交,以致原告生恶性肿瘤需连续化疗时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医保卡停用,不能正常看病。当时原告到被告处找总经理,总经理不见原告,原告连续等了3天,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医疗费进行连续治疗。被告人事处陈*讲总经理不可能与原告见面,原告找总经理要5,000元医疗费是不现实的,让原告先去治疗,等以后仲裁时一并解决。被告未与原...(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