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麦**诉被告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7290元,支付拖欠22个月的租赁税13200元及水电费1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郭**、麦**是夫妻关系,坐落于中山市***********之一卡与之二卡的两个商铺(三乡平岚黄婆琼)是属于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1月29日,被告分别于两原告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承租上述的两个商铺。其中原告郭**名下的商铺月租为9040元,原告麦**名下的商铺月租为3390元,合共月租为12430元。根据被告与两原告分别签订了...(本文书还有2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