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0年7月3日,原告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此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碧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金碧物业公司、日立电梯公司赔偿朱**医疗费101590.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护理费11113.20元、陪护费415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39540元、伤残赔偿金15016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164.08元,共计331522.9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金碧物业公司、日立电梯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2日晚上7时许,朱**与妻子、女儿一起从自家**层楼乘坐安庆市恒***小区**号楼的电梯下楼,电梯突然失控下坠停在20-**层楼之间,朱**及其家人被摔倒在电梯内地上,电梯门严重变...(本文书还有6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