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朱**、赵**、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下称番禺建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人民陪审员朱*亮、陈*津三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赵**、第三人番禺建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编号为440530012-117-2009-002429号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截止到2019年9月6日合计290501.12元(其中本金287716.89元、利息2596.43元、罚息187....(本文书还有3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