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贝**、张**、李*、贝**、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下称番禺建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人民陪审员何蕴华、黄英启三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李*、贝**、第三人番禺建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第三人与借款人贝**签订的编号为440530012-2012-20130570788号的《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中关于50万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贝**、张**、李*、贝**向原告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截止到2019年7月23日合计451738.99元(其中本金...(本文书还有3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