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银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银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银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68928元及2018年11月前的拖欠的租金2486327.68元,后续租金每日产生739.435元被告给付至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时折价赔偿499833元;4.判令被告给付维修费33683.2元;5.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30万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日,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因施工大庆昆仑唐人中心项目工程需要租赁原告建材,源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本文书还有3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