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3月10日,扣押机关对扣押在案的海砂进行了拍卖,拍卖得款42679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兴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林兴善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本文书还有4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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