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常**、第三人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f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郭**、芦伟添,被告常**的委托代理人窦**,第三人卢**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第三人与我丈夫卢炳坚(又称芦炳坚,已去世)系兄弟关系,两人均是广州市白云区鹅掌坦村民。在1992-1994年的分地活动中,两兄弟先后分得一块地皮,后因故调换了两块地皮的宅基地使用证,两家人也因此一直交错使用对方的宅基地使用证。1994年,卢炳坚在白云区鹅掌坦西街二十七巷18号的地皮上建房,因建房资金不够,经第三人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表示愿意合资建房;但我和卢炳坚因有顾虑没有同意。但因当时18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可以全权处理18号房的所有事宜,于*被告和第三人就18号房的合资建设以及建成后产权归属签订了一份《私私合作建...(本文书还有3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