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延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延斌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聂延斌在本市天河区沙太路河水村东直街**号,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0.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邓某某时被人赃并获。随后,在被告人聂延斌住所河水十村东直街**号**房内缴获白色晶体9包(经鉴定,净重8.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作案用的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延斌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聂延斌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贩...(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