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原告李**与被告张**,被告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各项损失等共计1386654.785元,后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偿原告李**21027.07元,共计14076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张**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杜春玲沿g328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蔡县关津乡关津村委梅新庄公路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