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登封市恒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卓复合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9年10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0日,原告到恒卓复合材料公司处上班,主要从事耐火砖制作填料工作。工作后,被告至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望查实后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恒卓复合材料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当认定为劳...(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