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熊**、中山市奥斯维特酒店工程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维特公司)、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奥斯维特公司及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确认被告支付的定金164118元归原告所有;3.被告熊**、奥斯维特公司、童*支付2018年1月19日起至搬离原告出租厂房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6515元)。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二项诉求,变更第三项诉求为被告熊**、奥斯维特公司、童*支付2018年1月20日至同年7月20日的占用费164118元,同时增加两项诉求:1.被告熊**、奥斯维特公司、童*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2日的水电费2246.6元及垃圾费700元;2.被告熊**、奥斯维特公司、童**原告支付租赁税19363.2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奥斯维特公司...(本文书还有4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