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荣**与被告中山市联鸿玉石工艺厂(以下简称联鸿厂)、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荣**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鸿厂、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联鸿厂向左**、荣**支付劳务报酬28956元;2.赵**对联鸿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联鸿厂与左**、荣**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联鸿厂至今尚欠左**、荣**劳务报酬28956元。赵**作为联鸿厂的投资人,应对联鸿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联鸿厂、赵**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联鸿厂与左**、荣**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左**受联鸿厂所聘在联鸿厂任职灯饰设计,月薪12000元,荣**受联鸿厂所聘在联鸿厂任职绘图员,月薪5000元。2020年1月8日,赵**作为欠款人,向左**、荣**出具欠条,欠条的主要内容为:左...(本文书还有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