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赵*、孟**、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高**、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开始,利率按合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孟**、王*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产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17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0日被告高**、赵*(系夫妻关系)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高**、赵**原告借款人民币85万元用于购货矿石等事项,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本文书还有2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