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1964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2015年9月开始,原、被告一起合伙做运输生意,当时约定,运输车辆由被告提供,原告一起开车,驾驶员由原告招聘,驾驶员工资到福建的1000元/次,到广东的1200元/次,每次运费不开发票的都是原告经*,驾驶员工资由原告预付,所有出门费用由原告预付,回来后再与被告结算,利润一人一半”是错误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雇员。(一)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未口头约定合伙事宜。上诉人未出资,也未参与分红。(二)上诉人虽叫过驾驶员,但是为被上诉人介绍驾驶员,不能据此认定存在合伙行为。(三)驾驶员工...(本文书还有3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