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泰达东方油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不予补偿违法并要求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泰达东方油气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天津港南疆石化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石化产品仓储及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各项监管要求。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牵头开展了区域内安全评价,基于安全评价,被告将区域内企业整治的总要求确定为:将现有高危险性企业关闭、迁出,原则上只保留原油、成品油。此后,被告指派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应急局)与区域内企业进行对接,根据被告的指令,2016年10月9日,滨海应急局召集南疆石化区域内包括原告在内的企业负责人开会,明确告知了上述整治总要求,会后,又口头告知了原告属于关停企业的范围,要求即刻停止一切库区作业。2016年10月7日,就区域内安全整改事项,被告向...(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