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李*、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426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资金占用利息,以42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苏**于2014年9月19日向温庆波借款30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19日前还清,利息为月利率4.5%。李*、苏**向温庆波出具了借条,郭**为该笔借款提...(本文书还有1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