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赖**和被告林**、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金**共同偿还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9年11月30日前尚欠利息4697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每月1.5%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刘**分别于2016年10月7日借款给林**100000元,2017年11月8日借款给林**200000元,2018年9月26日借款给林**100000元,2018年10月16日借款给林**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5%。对应上述出借款项,林**出具三张《借条》,分别为2018年11月8日借款300000元的《借条》、20...(本文书还有1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