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一审全部诉请,支持杨*一审全部诉请,本案诉讼费由王**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案涉《杨*/杨*发货金额对账表》的手写部分是王**事后单方添加,杨*不予认可;2.厂房对账照片、对账表等证据都在王**处,王**擅自更改对账表内容,应由王**提交证据证明结算金额正确;3.即使杨*曾签字认可案涉《杨*/杨*发货金额对账表》,但该金额是错误的,不应作为结算依据;4.王**与杨*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分包经营关系;5.根据合同相对性,杨*被烧毁货物的损失应由王**赔偿;6.杨*有部分退货到了王**的网点,该部分损失王**应予赔偿;7.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向王**给付运费。
21863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欠付运费
218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杨*向一审...(本文书还有4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