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三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关于虎头公司的权利状况。
第1985406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原电池;太阳能电池;运载工具蓄电池;蓄电池箱;高压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铅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有效期限...(本文书还有10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