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冶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实冶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上诉人将自己的生产线发包给第三人,虽然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被上诉人是为其提供有偿劳动,被上诉人的日常工资及管理均有该第三人控制。二、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李**辩称,一、一审时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所谓的“东北老板”、“生产线的承包人“的存...(本文书还有2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