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丰实冶金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实冶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938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登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登人劳仲裁【2020】24号裁决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知道自己所属的工作岗位是东北老板承包原告的生产线,东北老板是被告的实际用工主体,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被告在原告工作十年的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明显错误。另外,原告不存在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综上,请求贵院在...(本文书还有1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