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大安市丰收镇中心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确定教育机构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本案中,大安市丰收镇中心校教师开展体育课、组织学生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系正常教学工作,不存在任何过错。李*系自己不慎摔倒受伤,不应归责于学校。意外发生后,大安市丰收镇中心校将李*及时送医救治并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完全履行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教...(本文书还有2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