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牛**、桑**、郑州幸福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牛**,被告桑**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金*,被告郑州幸福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牛**、桑**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0元,退还购房*461708.1元;3.判令被告牛**、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600元;4.判令被告牛**、桑**向原告支付购买家电费用19240元;5.判令幸福港公司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预付的佣金28600元;7.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牛**将其所有的房产作价143万元(首付款43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共支付511708.1元,目前被告...(本文书还有4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