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第三人伍**向被告广州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被告为第三人追讨2007年2月至2007年12月原告欠缴部分公积金。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劳动关系手册,证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核查通知书》,告知原告第三人反映其少缴/未缴2007年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780元,通知原告核实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缴纳公积金等情况,若对第三人反映的事实有异议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签收该核查通知书。原告就第三人及其他劳务人员的公积金缴存问题一并向被告提出了异议。被告根据第三人社保缴纳...(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