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上诉人青岛永和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和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于**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认为永和公司提供的房屋使用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材料,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明显的消防隐患,违反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认识事实错误一审诉讼中,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火灾现场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2018)西法评字第93号鉴定报告永和公司认为,首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无资格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该项结论应属于无效其次,该项结论鉴定依据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该鉴定报告的基准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综上,一审法院以无效的鉴定结论认定永和公司提供的房屋使用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材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涉案房屋是经过整体验收,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的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没有经过整体验收是明显错误的这一点也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号案予以纠正因此,永和公司提供给于**的涉案房屋是完全合格且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永和公司并无违反瑕疵担保责任,于**因火灾遭受财产损失是由直接责任人造成的,永和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2018年1月22日,涉案房屋发生火灾,莱西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已经做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莱西市韵汇通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靠东侧窗户办公桌初,起火原因为小太阳取暖器内部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起的”,勘验过程及相关文件均未得出永和公司使用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材料造成火灾损害的结论永和公司出租房屋的行为与火灾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本文书还有8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