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与飞雄海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浙稠综授字第(25601*****104841)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向飞雄海运公司提供最高金额为16000000元的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
同日,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与武**、张**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与武**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与飞雄海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武**、张**自愿以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xxx号**室、**室、**室、**室、**室,设定抵押担保,担保限额为11220000元;武**、张**自愿以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xx号**单元**室的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担保限额为2210000元,担保期限均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担保范围均包括主债务及利息(含...(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