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松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日晚18时许,被告人周*松在登封市卢店镇皇朝KTV店内,酒后无故将店内的冯××、乔××、焦××三人殴打致伤。在殴打乔××时拽断其项链造成项链上的钻石吊坠丢失。后又将KTV店内的茶几、木门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冯××、乔××、焦××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损坏的木门、茶几共计价值1935...(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