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下称福应街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3月10日,本院根据被告福应街道的申请,对原告林**的伤残等级和是否构成部分护理依赖重新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5月25日,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林**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2020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福应街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8月31日,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林**是否构成部分护理作出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应街道赔偿其各项损失46728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仙居县杨*畜牧兽医站负责人林**,于2015年3月左右开始叫原告等人修理该站房屋。2015年5月5日上午10时许,原告...(本文书还有3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