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中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封市中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韩**、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登封市中岳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诉争土地上的自用建筑物及设施拆除、腾空,并向原告返还土地使用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兴建、发展具有规模的养殖场,原告于1997年8月30日与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北高庄村村民委员会(曾**:登封市城关镇北高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用地补偿协议,征用位属于北高庄村**号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原告公司的建设用地。协议签订后,原告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土地登记申请,经核查批准后,登封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向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惨重,公司负责人便到外地发展,因此疏于对案涉土地的管理;在此期间,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侵占案涉土地。经多次协调无果、被告侵占土地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上所请。
被告韩**、李*辩称,一、操世能因欠他人借...(本文书还有4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