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昌县岳家镇涌水村村民委员会、平昌县岳家镇人民政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诉被告四川金山银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银山公司)、张*、平昌县岳家镇涌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涌水村委会)、平昌县岳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家镇政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阳莉、周*娟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曹**,被告平昌县岳家镇涌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向**、平昌县岳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山银山公司及被告张*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原告从事挖机租赁业务,2016年被告张*、金山银山公司联系原告到其承包的平昌县岳家镇涌水村花椒产业园项目进行场平、改土扩面、修路等工作,原告提供一台日立牌150型挖机及配备驾驶人员入场工作,双方约定270元每小时计酬,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85457元租赁款。2016年开始因张*未支付租赁款,原告多次找被告...(本文书还有4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