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兆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滕*向何**偿还借款70000元及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起,滕*开始向何**经营的古镇腾达五金厂(未办理营业执照)购买灯饰配件,结算方式为月结,到2017年3月15日止经双方结算,滕*尚欠货款70000元。由于当时滕*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货款转为借款,为此,滕*向何**立下借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10月1日前还清。后上述借款经何**不断追索,滕*始终以经济周*困难为由未予支付,到2018年10月9日,滕*又向何**...(本文书还有1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