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纠纷,再审审查的焦点是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8〕2113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是否合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方*、期间以及不缴、少缴的法律后果等作了相应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在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存。本案中,原审第三人谢**系再审申请人曾本五金公司的职工,劳动关系明确。谢**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该中心为其追讨2001年11月至2017年8月曾本五金公司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7月1日向曾本五金公司送达《核查通知书》,要求曾本五金公司核实其与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否为谢**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缴存起...(本文书还有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