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贤五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胡**公积金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第三人胡**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02年7月至2002年9月及2007年5月至2014年4月华贤五金公司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第三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纳税清单、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等材料2018年11月21日,公积金中心向华贤五金公司作出《核查通知书》(穗公积金中心番禺核通字〔2018〕68-1号),通知华贤五金公司第三人反映其少缴/未缴2002年7月至2002年9月及2007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住房公积金8654元,要求华贤五金公司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第三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华贤五金公司如对第三人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2...(本文书还有5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