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李*、第三人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54号a**房、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区**栋**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紫薇路**号**座117铺(复式)的查封措施并终止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执行。2.确认原告占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54号a**房、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区**栋**房两房屋各50%的产权。事实和理由:1.原告曾**与第三人茹**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6月8日登记结婚。两人于2000年及2011年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54号a**房、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区**栋**房两套房产,以上两套房产均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曾**与第三人茹**各占上述两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