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耿红军驾驶豫A******轿车沿登封市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菜园路口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葛×、付××撞倒,后驾车逃逸。葛×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耿红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耿红军于2012年11月15日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李××、梅××、高××、杨××、牛××、耿××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