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诉被告陈**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原告陈**、陈**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秦**,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诉称:两原告系父子。原告和被告是邻居。多年以来原告房屋南面有一条乡村道路和排水沟。2014年原告为了安全起见,同时考虑原告家族几户出行方便,在房屋翻建后欲朝南开一个门出行,被告不同意,于*原告请求村委会调解,于2015年2月4日调解终结。现被告在原告房屋南边建起两面墙及附属设施,严重侵害原告拥有的通*、排水权利,是一种严重的相邻侵权。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新建的位于原告住所南面的高、低两面墙及附属...(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