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铁集团、中铁集团登封分公司辩称,一、被告中铁集团及登封分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及合同依据;二、被告中铁集团及登封分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合法分包给河南绿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况,双方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810万元,2020年6月4日签订结算协议,结算金额2,385万元,目前被告中铁集团已按合同约定支付2,176万元,付款比例为91%,不存在合同欠款。
被告河南绿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一、绿创劳务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并非绿创劳务员工,也非绿创劳务工程的承包人,绿创劳务与其不存在任何关系。二、原告所诉的事实明显虚假。绿创劳务与刘**之间的工程在2019年12月30日就已经结束,原告陈述自己在1月5日还在工作明显存在虚假。三、绿创劳务的工资结算都是通过班组负责人**楼号负责人共同签字的工程量经过工程复核人、审核人审核后报公司批准支付工资。原告提供的支付单没有任何人签字,是否存在该工程量也无法证实,刘**在庭前陈...(本文书还有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