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左**、杨*因与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左**向陈*偿还借款本金608800元。事实与理由:1、左**逾期未还款虽然构成合同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而陈*无权主张逾期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月利率2%,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者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视为违约,违约责任为左**每天按欠款总额3‰向陈*支付违约金”。借款合同并非对逾期情形未作约定,也并未对逾期情形约定了逾期利息,而是对逾期情形约定了违约金,这是合同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2、杨*的保证期间在2019年8月15日已届满,陈*未在保证期限内主张保证责任,杨*已免除了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虽约定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本合同至左**还清陈*全部本金及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时终止,但此时应当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杨*的保证期间应当为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起二年,为2017年8月14日后2年即2019年8月14日届满。3、一审判决对左**向陈*偿还...(本文书还有5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