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与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1813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013年5月,原告从被告处承包民权县太阳城一期**号楼**号楼劳务大清包土建工程,现工程已经竣工,剩余工程款没有支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原告向被告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公司请求追加庄城置业...(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