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财险安义支公司辩称,一、我司确认赣a×××**号车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方已向原告预先垫付72448.5元,我方仅在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二、我方对本案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住、住宿费等费用存在异议据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肖**与死者承担同等责任,当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损害赔偿比例为60%,故我司对本次事故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被告梁*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4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第44011*****9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2019年03月02日01时30分许,肖**【经检验,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未检出常见精神类药品和常见麻醉药品成*】驾驶一辆赣a×××**号重型仓棚货车【经检验,该车辆制动系统合格,转向系统合格、灯光系统合格、车速无法计算】在广州市番禺...(本文书还有4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