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河南省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物业公司)、河南省军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陈**、中润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军安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是原告位于登封市×***小区××楼××楼的业主,由于被告陈**的装修导致原告***小区**号楼**楼的房屋进水,造成大量家具被浸泡,最终鼓包、发霉,甚至丧失使用功能,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其次,被告中润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在同意**楼业主被告陈**装修时应对通水、通电等基本情况负有保障义务,应当通知或检查**楼水管沿途经过的住户通水过程有无漏水等问题,并及时作出维修处理,但被告物...(本文书还有3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