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李**要求确认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6日原告高**、李**申请追加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为被告,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及委托代理人白**和李**、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和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李**诉称,1988年9月高**所在单位将开封市汴京路南街**号(现汴京路南街**号楼**号)两间住房安置其居住。1989年其装修改造,在西侧房前建砖混结构厨房15平方米,简易房(淋浴间)3平方米,在东...(本文书还有2485字未显示)